长沙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发布消息,继
2016
年后,长沙县工伤长期待遇标准再次上调。其中,工伤人员伤残津贴、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均获上调。近日,长沙县
2017
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部完成,全县共有
74
人次符合上调条件,并于日前补发完毕。
根据相关文件,对
2016
年
12
月
31
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,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
145
元;对
2016
年
12
月
31
日前已享受抚恤金,且仍符合领取条件的工亡人员抚恤亲属,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
58
元;对
2016
年
12
月
31
日前已享受护理费的工伤人员,其护理费金额按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
156.6
元、
208.8
元和
261
元。
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,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包含伤残津贴、护理费和抚恤金。其中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在
1-4
级的,保留劳动关系,退出工作岗位,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相应金额的伤残津贴。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相应金额的生活护理费。抚恤金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,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相应金额的抚恤金。“伤残津贴、护理费、抚恤金是工伤职工(完全丧失劳动能力)与工亡职工抚恤亲属的主要生活经济来源。本次调待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他们的生活,将为他们尽快走出工伤阴影提供积极帮助。”该负责人说。